大氣污染防冶行動計劃(2)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十二)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十三)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干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臺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后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有序推進位于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并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采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